(2017)内0521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庞氏车行与杨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庞氏车行,杨春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038号原告:科左中旗庞氏车行,住所地:科左中旗努日木镇六户村。经营者:阚丽丽,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努日木镇六户村。(身份证号码:×××)被告:杨春利,男,30岁,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庞氏车行与被告杨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庞氏车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庞氏车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庞氏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庞氏车行负担。审判员 王福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