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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官金军与张志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金军,张志明,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673号原告:官金军,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人员,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张志明,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王建华,女,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年,上饶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官金军与被告张志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官金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官金军负担。审判员  占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