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3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3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1,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籍地通许县,现住通许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2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某2,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科毕业,文秘,住郑州市中原区。辩护人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3,男,194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通许县。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1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豫0222刑初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1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刑初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翟晓培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