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宗贵与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贵,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54号原告周宗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宏伟。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巩国朋。被告姜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贵与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漏写了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宗贵负担。审 判 长 周增俭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人民陪审员 祝志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