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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宗贵与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贵,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54号原告周宗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宏伟。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巩国朋。被告姜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贵与被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漏写了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宗贵负担。审 判 长  周增俭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人民陪审员  祝志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