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行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松、泸州天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与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泸州天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168号原告罗松,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泸州天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3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云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宝义,泸州天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圣泉路火车北站贵阳市低碳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法定代表人芮金,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珍,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松、泸州天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当庭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松、泸州天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松、泸州天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松、泸州天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谈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菲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