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潘龙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飞,严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75号申请人潘龙飞,男,汉族,1995年6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小港村岗上**号。被执行人严蝶,女,汉族,1996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瓜圻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潘龙飞与被执行人严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向被执行人严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蝶自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潘龙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3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应在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抚养费4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