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开宝与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宝,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812号原告:李开宝,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工业集中区吴家路2号。原告李开宝与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开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 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