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县润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金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县润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故城县润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故城县润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112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执228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