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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春明与朱岩平、陈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明,朱岩平,陈丽君,刘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4567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明,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朱岩平,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陈丽君,女,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刘刚祥(强),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春明与被执行人朱岩平、陈丽君、刘刚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7年6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朱岩平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2019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赵春明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蔚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