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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天应泰钢管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天应泰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0号。主要负责人:李英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应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任秀健,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应泰钢管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2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是否有权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属于实体审查范畴,一审法院在管辖异议审理中直接认定实体内容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二、一审裁定以案外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