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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来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183号被执行人:王来宾(别名王来喜),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2017)浙068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王来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来宾与已决的赵志刚、朱现化、李文兵、王振方、侯磊共同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257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王来宾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