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效华与高贤忠、陈洪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效华,高贤忠,陈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李效华,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高贤忠,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洪刚,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春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