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刘国喜、徐国宁借款合同纠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刘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路5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9787-3。负责人:胡泽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国喜,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刘国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刘国喜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杨家坡4号2-11号的房屋一套。2017年7月3日买受人凡安维以1573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杨家坡4号2-11号的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凡安维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凡安维时起转移。上述房屋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所有对该房屋的司法查封效力因拍卖而消灭。二、买受人凡安维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