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云南利农家园农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帝益肥业生态保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利农家园农资有限公司,郑州帝益肥业生态保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344号原告云南利农家园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环海钊,云南星震(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帝益肥业生态保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利农家园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帝益肥业生态保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利农家园农资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