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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明文与张来文、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文,张来文,颜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829号原告:张明文,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来文,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颜琳,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国,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文与被告张来文、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明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文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明文负担。审判员  程治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