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庆民与崔青念、管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民,崔青念,管亚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1934号原告:郑庆民,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崔青念,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管亚娜,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郑庆民与被告崔青念、管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庆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青念、管亚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庆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崔青念、管亚娜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因生产经营所需,两次共向原告借款8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崔青念、管亚娜未到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崔青念、管亚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013年10月31日借款合同一份;2、2013年10月31日欠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辩论,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31日,原告郑庆民作为甲方、二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原告存款50,000元,月息1分3厘,二被告用款50,000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郑庆民现金35,000元。上述共计85,000元。原告陈述该85,000元均是现金交付。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及欠条,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真实合法的借款关系,原告陈述通过现金的方式向借款人支付85,000元履行了出借义务,有二被告出具的合同及欠条印证,同时两笔借款数额不大,现金出借的可能性存在,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负有到期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崔青念、管亚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答辩权,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青念、管亚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庆民借款本金85,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崔青念、管亚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新红代理审判员 李月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