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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旺与程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旺,程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张旺,男性,汉族,1948年09月16日出生,住宝鸡市石油。被执行人:程景海,男性,汉族,1958年03月18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程景海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817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