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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广水市鸿盛加气有限公司、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水市鸿盛加气有限公司,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鸿盛加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城南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熊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锦屏南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江玉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水市鸿盛加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水市鸿盛加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3民终252号民事判决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彰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李前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双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