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与颜学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颜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颜学国,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利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