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郓城县路航纺织有限公司与于谋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路航纺织有限公司,于谋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894号原告:郓城县路航纺织有限公司,驻郓城县黄泥冈镇西杨村。法定代表人:杨绪坤,经理。被告:于谋稳,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郓城县路航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谋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郓城县路航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不能确定被告现居住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路航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谋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路航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谋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郓城县路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