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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光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121号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光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光盛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光盛给付受理费10009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光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光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