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鲁菊莲与张清、万桂玲、韩锦川、季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菊莲,张清,万桂玲,韩锦川,季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85号原告:鲁菊莲,女,汉族,巢湖市人。被告:张清,男,汉族,巢湖市人。被告:万桂玲,女,汉族,巢湖市人。被告:韩锦川,男,汉族,巢湖市人。被告:季成成,男,汉族,巢湖市人。原告鲁菊莲与被告张清、万桂玲、韩锦川、季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鲁菊莲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被告名下48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鲁菊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张清、万桂玲、韩锦川、季成成名下价值48万元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鲁菊莲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