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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行审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万事达织造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万事达织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144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27号。法定代表人傅学农,局长。被执行人兰溪市万事达织造厂,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后陆村。法定代表人陆志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兰土资罚(20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4月1日已作出(2012)金兰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申请条件,属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的关于兰土资罚(20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程怡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