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利佳、屠伟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利佳,屠伟夫,胡连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毛利佳,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屠伟夫,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胡连娣,女,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毛利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屠伟夫、胡连娣履行执行款人民币979401.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19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屠伟夫、胡连娣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屠伟夫、胡连娣名下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