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唐山金信世达硅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唐山金信世达硅业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玻璃有限公司,马玉华,王亚如,谷连春,韩秀连,吴玉丰,才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069号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790室-48。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岸(嘉兴)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燕彬)。被执行人唐山金信世达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新集镇西岗村。法定代表人:马玉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金信太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新集镇西岗村。法定代表人:田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玉华,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亚如,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谷连春,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被执行人韩秀连,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唐山。被执行人吴玉丰,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才艳利,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与唐山金信世达硅业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马玉华、王亚如、谷连春、韩秀连、吴玉丰、才艳利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兰金生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