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巧荣与何晓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巧荣,何晓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253号原告:卢巧荣,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何晓璐,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卢巧荣与被告何晓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约定半年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系欺诈行为,故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因本案的借贷行为已涉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办的犯罪嫌疑人何晓莹(被告何晓璐之姐)以开办的天津何夫人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诈骗一案,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巧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