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核桃峪村村民。被执行人:宋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张家坡镇前瓜峪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恢1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