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伟权、李枝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权,李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1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权,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四会市。2015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枝祥,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伦兆煊、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权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枝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权、李枝祥及辩护人伦兆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7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枝祥明知吸毒人员李某1(另案处理)在微信群里聚集其他吸毒人员一起吸毒,主动提出支付房费,随后被告人李枝祥支付人民币398元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村委某某酒店某楼某房开房,容留李某1、陆某2、李某4(均另案处理)等10人吸食毒品。2017年3月2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枝祥等吸毒人员,并当场缴获净重0.07克氯胺酮(俗称“K粉”)及吸管等吸毒工具一批。二、贩卖毒品事实2017年3月1日18时许,陆某1(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陈伟权向其购买毒品,二人约好在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下布村委某某村村口交易。随后���李某1(另案处理)驾驶小汽车搭载陆某1去到约定的地点,被告人陈伟权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和一小包氯胺酮贩卖给陆某1,其中陆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伟权毒资人民币600元。2017年3月8日16时许,陆某1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陈伟权向其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下布村委某某村口交易。随后,被告人陈伟权去到约定的地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共净重3.04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贩卖给陆某1。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陈伟权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李枝祥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陈伟权、李枝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伟权、李枝祥的供述,证人陆某1、李某1、李某2、陆某2、李某3、李某4、林某、黄某、李某5、罗某1、罗某2、陆某3、李某6、李某7、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检定证书,委托书,暂扣财物收据,KTV消费结账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权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和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枝祥无视��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伟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拘役,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枝祥、陈伟权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建议对被告人李枝祥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李枝祥容留吸毒的人数多达10人,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较大,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枝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枝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移送的毒资人民币500元、苹果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玻璃碟一个、肇庆华佗医院诊疗卡一张、吸管三条,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碧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