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19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0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范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姜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