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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静莲与王文海、严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静莲,王文海,严先亮,丁三清,石辉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376号原告:余静莲,女,汉族,1971年8月24日生,赤壁市,被告:王文海,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严先亮,男,汉族,1952年5月8日出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三清,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石辉耘,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静莲诉被告王文海、严先亮、丁三清、石辉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静莲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余静莲负担。审判员  钟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