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代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60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代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代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代强在武汉市汉阳区西桥路洪泰宾馆xx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代强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收缴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毒品共净重46.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代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告知书、刑事判决书,毒品检验鉴定书,物证照片,证人冯某1、田某1、彭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张代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代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为46.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代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代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代强有前科劣迹,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代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代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立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