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永亮与刘卫东、田桂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亮,刘卫东,田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04-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亮,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田桂红,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卫东、田桂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前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新民初字第27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桂红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北侧宏基王朝桂花园5号楼2单元6层6××号房产(产权证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桂红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北侧宏基王朝桂花园5号楼2单元6层6××号房产(产权证号:××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