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见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22号宋见平: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03)汝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没有参与城区服务互助会经营,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方金元设立汝州市城区服务互助会,你与方金元夫妻共同经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5308241.76元,其中有1697096.66元不能给储户兑付。上述事实有你和方金元供述、证人朱某、赵某、李某等人证言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