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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544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5层5号。法定代表人:田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丽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苏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故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园妹人民陪审员  梁 旻人民陪审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毕铭泽书 记 员  田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