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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琪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琪,朱丽波,曹楠,康强华,王波,魏祥玉,赵凯,王雨晨,王燕,陈中信,王育涛,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周琪,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丽波,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曹楠,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康强华,男,汉族,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王波,男,汉族,医生。申请执行人魏祥玉,女,回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凯,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雨晨,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燕,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中信,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育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宏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550号、932号、1151号、291号、1852号、1314号、930号、1776号、1679号、1239号、931号民事调解(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蓝田县蓝关街道蓝新路中段西侧绿之圣大厦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为2015052801-**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