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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尹道会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道会,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045号原告尹道会,女,汉族,1949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2号大石堡小区41幢4单元4-2,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47********。被告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通江大道199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华,主任。院在审理原告尹道会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原告尹道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道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道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告由原告尹道会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方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