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8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戴昌国、温州问鼎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昌国,温州问鼎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466号申请执行人戴昌国,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问鼎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西岙村老底坑。法定代表人赵章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昌国与被执行人温州问鼎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执72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问鼎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戴昌国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2日起算至2015年3月11日止;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算至2015年4月29日止;以本金1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算至2015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扣除已支付34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办人到被执行人经营地,现被执行人已没有生产经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章松采取布控拘留的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8466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建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