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92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台北投资有限公司与郭家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台北投资有限公司,郭家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台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海、蒙丹梅,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家平,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忠,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台北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郭家平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4元(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台北投资有限公司、郭家平分别预交31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王学明审判员 万子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