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瞿建华与南通龙臻滩涂开发有限公司、姜淑裕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建华,南通龙臻滩涂开发有限公司,姜淑裕,柯琦,姜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15号申请人:瞿建华,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南通龙臻滩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健康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淑裕,董事长。被申请人:姜淑裕,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柯琦,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姜云龙,男,195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瞿建华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90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5月3日依法作出(2017)苏0623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南通龙臻滩涂开发有限公司、姜淑裕、柯琦、姜云龙、董平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实施了相应保全措施。经本院审理,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了(2017)苏0623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7月5日,申请人瞿建华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财产的价值为736万元[解除对(2017)苏0623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书中164万元部分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苏0623民初2244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原(2017)苏0623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书中164万元部分的查封。现申请人瞿建华根据已经生效的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姜淑裕、姜云龙价值398816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瞿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姜淑裕、姜云龙价值398816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