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恋云、吴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恋云,吴舜强,陈美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789号申请人:张恋云,女,1968年11月7日,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舜强,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人:陈美琼,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人张恋云与被申请人吴舜强、被申请人陈美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恋云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舜强、被申请人陈美琼的银行存款70129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恋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舜强、被申请人陈美琼的银行存款701296元。本案财产保全费4026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玥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