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4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林,蔡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宜丰县新昌镇解放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3842-7。法人代表,熊建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杰,该行清收事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小林,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蔡云娥,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小林、蔡云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现被执行人胡小林、蔡云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