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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文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409号之一被执行人:谢文安,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文安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与退赔经济损失的(2014)安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文安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176元。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谢文安之母黄爱珍向我院提供谢文安犯精神分裂证的疾病证明书及安溪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明,被执行人谢文安已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