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627刑更4号罪犯陈某甲,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南靖县。2016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6)闽062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2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甲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建议本院对陈某甲暂予监外执行。经查,2017年6月6日,陈某甲被漳州市医院诊断为:患有冠状动脉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及冠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该事实有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心电图检查报告单、罪犯病情诊断检查书、南靖县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南靖司法局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陈某甲的情况说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关于陈某甲疾病的审查意见书等材料证实。经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甲的病情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规定第3款的程度,建议本院对陈某甲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陈某甲监外执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罪犯陈某甲患有严重疾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陈某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