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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振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58号起诉人王振位,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王振位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振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侵吞全组现金45644.9元,应归还原告家9口人,45644÷90每人应得507元×9人,共计4564.50元,2、被告赔偿原告追赃的经济损失31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立茂系小组长,被告吕芒系其妻子,负责帐目。2015年1月1日,被告公布其自2002年当小组长以来的帐目,显示被告侵吞组内公款,具体为:1、被告杨立茂称2004年10月5日一天给群众分了两笔钱,一次是按老人口每人分380元,是用定活两便存单发的,另一笔是按老人口75人每人分850元,用存折发下,但事实上群众只领取了每人850元,并未领取380元,原因是被告拿不出群众签字的证据,且一天两次领取不合常理。此次被告侵吞公款31540元,侵吞原告家3145元。2、被告以全组83口人按91口人下帐每人分850元,帐面显示被告侵吞6800元,帐面显示的664.9元是无据下帐,这两笔侵吞7464.9元,加上2015年12月14日我们13户群众去沁园办事处反映的不入帐的6640元,这三笔共侵吞14104.9元,侵吞原告家1410元。上述合计侵吞原告家共计4564元。因原告系组里2002年-2015年唯一的群众代表,为证明原告未参与侵吞公款,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遭到被告的报复,支付相关费用487元加上误工费2560元,共317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侵吞的公款,不属民事诉讼审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其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振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三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