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兴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兴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钻探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607号原告:大庆市兴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马志才,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涛,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兴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大庆市。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职务总经理。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张凤民,职务总经理。原告大庆市兴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兴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174元减半收取,43587元由原告大庆市兴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萨其如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 爽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