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素丽、李建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丽,李建军,杨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杨素丽,女,1960年12月4日���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56年9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杨瑶君,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素丽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为追偿权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杨素丽担保代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行人李建军、杨瑶君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已由本院另案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且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履行,暂不宜划拨。2、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李建军有车牌号为浙J×××××路虎揽胜极光牌车辆一辆,本院另案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4、被执行人李建军在台州市隆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有87.5%的股权,但是隆鑫汽车现在已经没有经营,其股权不具备处置价值,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对该股权不进行处置,该股权无处置价值。5、目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因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拒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杨素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建军、杨瑶君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素丽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8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