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巧丽、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巧丽,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丁巧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生物药业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1134007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鸠江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鸠劳人仲调字第17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入58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