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91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昝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妙 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