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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91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昝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妙 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