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宣汉县齐洋煤业有限公司与宣汉县金壤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县齐洋煤业有限公司,宣汉县金壤煤业有限公司,李升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952号之一原告:宣汉县齐洋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中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东,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沛,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宣汉县金壤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忻,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升亮,男,生于1958年4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宣汉县齐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洋煤业公司)与被告宣汉县金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壤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为,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余 静审判员 刘跃军审判员 程 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