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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葛丽霞与蔡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丽霞,蔡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178号原告:葛丽霞,女,汉族,住舞阳县。被告:蔡亚红,男,汉族,住舞阳县。原告葛丽霞与被告蔡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葛丽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丽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葛丽霞负担。审判员  刘志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