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葛丽霞与蔡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丽霞,蔡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178号原告:葛丽霞,女,汉族,住舞阳县。被告:蔡亚红,男,汉族,住舞阳县。原告葛丽霞与被告蔡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葛丽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丽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葛丽霞负担。审判员 刘志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博 更多数据: